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必知點國家關于工程款支付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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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到《基本建設財務規則》的知識,可能從事工程建設項目管理和經營的人員都認為是于己無關的工作,是屬于企業基建財務人員的本職工作。實則不然,基建財務人員的職責雖說是專職于基本建設項目的建賬、科目設置、記賬、費用支付、成本核算和投資完成情況的匯總歸集等工作,但是也由于缺乏相關專業知識,對涉及工程建設中具體工程建設項目的投資建設和預算執行方面的管理控制工作不可能全面掌控,所以,往往造成工程項目管理與財務管理脫節。工程管理人員與財務人員之缺少溝通、不對賬,不重視相互間的信息反饋,導致不能及時發現和解決一些問題。如:工程管理人員對一些工程預付款項沒有及時追要發票,或發票要回后不及時送交財務部門,甚至丟失,使財務人員未能及時入賬如實反映建設項目成本;財務人員不能及時掌握工程項目的施工進度,影響了對工程應支付款項費用的充分監督;財務人員入賬失誤,工程管理人員沒能及時發現更正如:甲單位費用錯入乙單位費用等問題等,都會影響基本建設工作的核算管理,成本控制和財務的風險管理。
本文根據《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第81號令)中的相關要求,摘錄和整理出部分適用內容,力求通過建設工程管理人員的簡要學習了解,促進與基建財務人員相互間有效溝通,提高基本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更加規范有效。
一、本規則適用于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以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使用財政資金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基本建設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擴大生產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新建、續建、改擴建、遷建、大型維修改造工程及相關工作。
二、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項目概(預)算、年度投資計劃和預算、建設進度等控制項目投資規模。
三、項目建設單位在決策階段應當明確建設資金來源,落實建設資金,合理控制籌資成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籌集;經營性項目在防范風險的前提下,可以多渠道籌集。
四、項目建設單位編制項目預算應當以批準的概算為基礎,按照項目實際建設資金需求編制,并控制在批準的概算總投資規模、范圍和標準以內。
五、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項目財政資金預算。對發生停建、緩建、遷移、合并、分立、重大設計變更等變動事項和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后,向財政部門申請調整項目財政資金預算。
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建設成本的范圍、標準和支出責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項目建設成本:
(一)超過批準建設內容發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協議的支出;
(三)非法收費和攤派;
(四)無發票或者發票項目不全、無審批手續、無責任人員簽字的支出;
(五)因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供貨單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報廢等損失,以及未按照規定報經批準的損失;
(六)項目符合規定的驗收條件之日起3個月后發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屬于本項目應當負擔的支出。
七、項目建設單位可以與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按照不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責任期滿后清算。資信好的施工單位可以用銀行保函替代工程質量保證金。
八、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重點審查工程招投標文件、工程量及各項費用的計取、合同協議、施工變更簽證、人工和材料價差、工程索賠等。
九、項目一般不得預留尾工工程,確需預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資不得超過批準的項目概(預)算總投資的5%。
十、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并依據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賬務調整。
十一、項目終止、報廢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建設形成的剩余建設資金中,按照項目實際資金來源比例確認的財政資金應當收回財政。
十二、項目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對項目資金籌集與使用、預算編制與執行、建設成本控制、工程價款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編報審核、資產交付等的監督管理。
十三、項目建設內容僅為設備購置的,不執行本規則;項目建設內容以設備購置、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購置為主并附有部分建筑安裝工程的,可以簡化執行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