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特征有哪些(存款代保管協議怎么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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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業是專為他人儲藏、保管貨物的商業營業活動,是現代化大生產和國際、國內商品貨物的流轉中一個不可或缺的環節。那么,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有什么不同,如何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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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有什么不同,如何區分?
上海滬泰律師事務所孟海律師解答:
倉儲合同,又稱倉儲保管合同,是由倉庫營業人為存貨人保管儲存貨物,存貨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稱寄存合同,是由保管人保管另一方當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還該物的合同。由以上含義可知,兩類合同都提供保管服務,保管合同的范圍較倉儲合同更廣,是包容與被包容的關系。
由于保管合同與倉儲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兩者的標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為。保管人的主要義務都是妥為保管存貨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因此,兩者有時較難區分,需要進行辨析。
兩者的區別主要是:
1、保管合同為實踐性合同,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合同自雙方訂立合同時成立。
2、保管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而倉儲合同是有償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要求具有特定身份,倉儲合同的倉儲營業人須為有倉儲設備并專事該類業務的人。
4、過錯責任不同,保管、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均為過錯責任;無償保管人僅對其故意及重大過失負責。
孟海律師解析:
除此之外,關于合同當事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權也不盡相同:
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可以隨時領取保管物。當事人對保管期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管人可以隨時要求寄存人領取保管物;約定保管期間的,保管人無特別事由,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領取保管物。據此可知,原則上寄存人有任意解除權,當沒有約定保管期間或約定不明時,雙方(即寄存人和保管人)均有任意解除權。
對于倉儲合同來說,當事人對儲存期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可以隨時提取倉儲物,保管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但應當給予必要的準備時間。據此可知,只有在沒有約定儲存期間或約定不明時,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才享有任意解除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