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無效宣告的分類和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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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無效宣告是指對已經注冊的商標進行爭議,商標無效宣告的實質是爭議人以為在后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商標權益發(fā)生抵觸,即與其在同種產品或許類似產品上注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或許已經在市場上引起顧客的誤認,因而提出限制廣州商標注冊服務該商標使用產品范圍或許吊銷商標注冊。
商標無效宣告可以分二類
1、一商標的注冊與在先注冊的商標存在抵觸所引起的爭議。這類爭議一般發(fā)生在兩個使用在同種或類似產品上的相同或許類似的商標之間。關于這類商標爭議在我國商標法規(guī)則了從注冊之日起算的5年的爭議期。
2、商標無效宣告是由于商標注冊違反了注冊商標依法所要求的禁止性標準,或許注冊申請人采取了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而獲得注冊所引起的爭議。所謂違反商標注冊的禁止性標準主要是指如商標圖案不具備顯著性、違反公序良俗或善良風氣等。
申請商標爭議必須具有以下三個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商標注冊人,而且商標標準注冊的日期先于被爭議人商標標準注冊的日期。
2、申請的兩個注冊商標核定的商品必須是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
3、申請的兩個注冊商標核準的圖形、文字或其組合必須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注冊日期在后的商標注冊人不能向注冊日期在先的商標申請裁定。這是因此商標權是由注冊產生的。因此以注冊先后的原則來確定申請裁定權利,這與《商標法》的“申請在先原則”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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