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通用名稱判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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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規定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注冊。而且通用名稱在商標侵權案件使用抗辯中最常見也是爭議最大的一類。那么如何判定廣州商標注冊服務是否為通用名稱呢?
1、通用名稱的概念
人民法院在判斷訴爭商標是否為通用名稱時,應當審查其是否屬于法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通用名稱可以分為:
(1)法定的通用名稱:指法律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規范性文件確定的通用名稱。
(2)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指相關公眾普遍認可和使用的通用名稱。被專業工具書、辭典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
2、地域標準
(1)以全國范圍作為地域標準。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范圍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為判斷標準。
(2)以特定地域范圍作為地域標準。對于由于歷史傳統、風土人情、地理環境等原因形成的相關市場較為固定的商品,在該相關市場內通用的稱謂可以認定為通用名稱。
3、時間標準
(1)一般以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的事實狀態為準。如果申請時不屬于但在核準注冊時訴爭商標已經成為通用名稱的,仍應認定其屬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稱;雖在申請時屬于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但在核準注冊時已經不是通用名稱的則不妨礙其取得注冊。
(2)一個商品(服務)名稱是通用名稱還是特有名稱并非是一成不變的。因為商品通用名稱的形成或喪失可能隨著時間和地域的變化而不斷發生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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