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免稅額度是什么意思(一文詳解其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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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小規模企業月銷售額免稅的問題,很多人一直以為只要本月銷售額不超過10萬就不用交稅,其實這種理解是錯誤的!
10萬免稅只是免征增值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一條規定: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免征了增值稅則不用繳納附加稅費了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不包括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分別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時繳納。
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與增值稅、消費稅同減同免。對由于減免“增值稅、消費稅”而發生的退稅,同時退還已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小規模10萬元免稅但是不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第二條規定:
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對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上述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一般納稅人10萬元僅免征三個附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有關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圍的通知》(財稅〔2016〕12號):將免征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設基金的范圍,由現行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擴大到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10萬元(按季度納稅的季度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0萬元)的繳納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