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管理法以及實施細則(盤點公司內部發票管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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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總則
第1條目的。
為了認真貫徹執行國務院、財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辦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等法規文件,加強本公司銷售發票、購貨發票的使用和管理,維護財務會計紀律,根據上級規定精神,并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2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業務部門和各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3條名詞解釋。
1.發票取得行為是指公司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并經過驗審合格登記入賬的行為。
2.發票領購行為是指公司辦稅人員憑發票領購簿、ic卡和稅務登記證副本等有關證件到稅務局購買合法發票的行為。
3.銷售發票是公司銷售產品及提供勞務時向客戶開具的發票。
4.購貨發票是指本公司采購材料、物資、設備或接受勞務時,由銷售單位出具本公司的發票。
第4條管理職責分工。
1.公司發票管理部門為財務部。財務部指定稅務專員負責發票的購買、使用、回收、保管和檢查工作,各發票使用部門和稅務專員必須服從財務部的管理。
2.銷售發票的使用部門為公司銷售部及其他經公司批準,有相對獨立經營權的子公司、分公司和部門。
3.公司所有使用、接觸、保管發票的部門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2章銷售發票管理
第5條稅務專員負責公司銷售發票的購買、保管、發放以及報表填制和報送工作。使用過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務專員要及時登記“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日記賬”,月終填報“增值稅發票購、用、存情況月報表”和“發票使用明細表”,分別于次月3日和10日前報送稅務機關。
第6條稅務專員負責開具發票事宜并在財務部備案。人員調動變動時,必須到財務部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7條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使用電子計算機開具的發票,須使用稅務機關統一監制的機打發票,開具后的存根聯應按照順序號裝訂成冊。
第8條財務部要加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稅務專員必須妥善保管發票,不得丟失。如發生丟失和被盜,應于丟失當日報稅務主管,并報稅務機關和當地公司部門,并于3日內在報刊和電視、電臺等新聞媒介上公告聲明作廢。
第9條開具發票時,必須按下列要求辦理。
1.按號碼順序填開。
2.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不得涂改。
3.全部聯次一次復寫、打印,上、下聯內容完全一致。
4.票物相符,票面金額與實物價值、實收金額相符。
5.各項目內容正確無誤。
6.按時限開具。
7.經財務部審核無誤,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公司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
第10條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拆本、撕頁、代開發票,不得自行擴大發票適用范圍,不得攜帶空白發票外出或郵寄空白發票。
第11條發票開具后如發現錯誤,應在各聯次上注明“作廢”字樣,并在原發票中按編號保存。
第12條發票開具后,若發生退貨沖票事宜,應視不同情況按以下規定辦理。
1.如果銷貨方和購貨方均未做賬務處理,購貨方應將原發票聯和抵扣聯退還銷貨方,銷貨方收回后,連同其存根聯和記賬聯一起按作廢處理;若是部分退貨,銷貨方收回原發票作廢后,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購貨方,不準索取退貨證明單。
2.如果銷貨方已做賬務處理,購貨方未做賬務處理,應將發票聯和抵扣聯退還給銷貨方,銷貨方以發票聯作為抵減當期銷項稅額的憑證,將抵扣聯注明“作廢”字樣粘貼在存根聯下方,以備審查。未收到購貨方退還增值稅專用發票前,銷貨方不得扣減銷項稅款。屬于銷貨折讓的,銷貨方應按折讓后的貨款重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購貨方已作賬務處理,在發票和抵扣聯無法退還的情況下,購貨方必須到當地稅務機關開具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交銷貨方,作為開具紅字發票的合法依據。銷貨方收到證明單后,根據退回貨物的數量或折讓金額向購貨方開具紅字專用發票,退貨、轉讓證明單附在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的存根聯后面,紅字專用發票的記賬聯作為銷貨方沖減當期銷項稅額的合法憑證,其發票聯和抵扣聯作為購貨方扣減進項稅款的憑證。購貨方收到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應將紅字專用發票所注明的增值稅額從進項稅款中如實扣減。
4.銷貨方辦理退款時,必須取得購貨方財務部出具的收款收據。
第13條公司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范圍如下。
1.銷售本公司生產的產品。
2.銷售本公司外購的生產用材料、物資。
3.銷售本公司生產過程中的肥料、廢渣。
4.其他按國家規定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和勞務。
第14條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1.向消費者個人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提供應稅勞務的。
2.處理廢舊設備等固定資產變價銷售的。
3.處理在建工程物資的。
4.其他按國家規定不應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貨物和勞務。
第15條本公司開具的銷售發票應于當月送交購貨方,并督促其做入賬處理。本公司財務、物資管理部也必須于當月將銷貨記賬憑單、出庫單及時入賬,以達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第16條已經使用過的發票存根和作廢發票的各聯次及發票登記簿由票管員保存,保存期為5年。保存期滿后,由稅務機關檢驗批準,監督銷毀。
第3章購貨發票管理
第17條所有部門和個人在為本公司購買商品、接受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時,都應向收款方索取發票。
第18條物資采購部和費用支出部門向收款方索取發票時,都必須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若對方不能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則不得與其發生業務往來。若本公司業務人員未按規定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以普通發票到財務部報銷的,財務部對當事人處以票面總金額5%的罰款。
第19條下列經濟活動可不向收款方案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交通運輸企業提供的運輸勞務。
2.建筑企業提供的建筑安裝勞務。
3.旅店、飲食服務業提供的住宿、就餐服務。
4.郵電費、保險費、娛樂活動費。
5.行政事業單位的非納稅性服務收費。
6.其他按國家稅務局規定不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項目。
第20條各業務部門向供貨單位采購物資發生的勞務費用,一經發生,不管付款與否,都要及時向對方索取發票。采購的物資應立即辦理入庫手續,費用支出辦好簽字手續。發票報銷的各種手續齊全后,立即交財務部辦理入賬。對不能立即付款的發票,財務部要一式兩份填制“應付款項轉賬單”,分別交經辦人存查和登記應付賬款。
第21條財務人員要充分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賦予的會計監督職能,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發票有權拒絕付款。
1.未按本公司規定辦理法定手續的發票。
2.應收取增值稅專用發票,卻收取了普通發票。
3.項目不全,填寫不清楚的發票。
4.內容不真實,有涂改痕跡的發票。
5.采購的物資價格明顯高于市場行情的發票。
6.其他不合理、不合法、不真實的發票。
第22條購貨后,若遺失發票或抵扣聯,應向原銷貨方索取有原銷貨方蓋章的證明和幾張聯的復印件,經有關稅務機關審核同意后,方可作為進項稅款抵扣憑證和記賬憑證。
第4章獎懲規定
第23條公司收款部門為財務部,其他任何部門和個人一律無權向客戶收款。
第24條公司人員違反本規定的,視情節輕重給予100~1000元的罰款,觸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5章附則
第25條本制度由公司財務部負責制定、修改及解釋。
第26條本制度報總經理批準后頒布施行,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