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標識印制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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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與商品配套一同進入流通領域的帶有商標的有形載體均屬商標標識,包括注冊商標標識和未注冊商標標識。
商標印制包括以印刷方式制作商標標識,也包括以印染、制版、刻字、織字、曬蝕、印鐵、鑄模、沖壓、燙印、貼花等方式制作商標標識。需要注意的是個體工商戶不得從事商標標識印刷經營活動。
承印商標標識時要遵守《印刷業管理條例》和《商標印制管理辦法》,要履行相應的核查義務,要建立商標印制業務登記檔案和商標標識出入庫臺賬并要存查兩年。
承印未注冊商標標識時,承印人應查驗委托人的合法營業證明或身份證明,并審查其是否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的規定和是否標注了“注冊商標”字樣或商標注冊標記。
承印注冊商標標識時,則不僅要查驗委托人的合法營業證明或身份證明,還要查驗其商標注冊證明及其授權委托書,并要查驗所印制的商標樣稿是否與《商標注冊證》上的商標圖樣相同,許可使用注冊商標的是否標明了被許可人的企業名稱和產地。
對違反規定承印商標標識的,按照《印刷業管理條例》第35條、第40條,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無照經營的還要沒收印刷品及專用工具、設備;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的,按商標侵權查處;不適用以上法條的予以警告處以非法所得額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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