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要做商標撤三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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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大家應該清楚什么是
商標撤三申請。是指商標程序中的“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撤銷申請”。依據是《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為了要求商標的注冊人以使用為目的的來申請注冊商標,如果是只申請注冊商標,而不對商標進行實際使用。即便商標成功注冊后,“任何人”都可以對注冊滿三年的商標提出商標撤三申請。這樣可以很大程度上遏制不當的占用社會公共資源,也可以有效避免有人長期不使用注冊商標。
下列情形屬于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正當理由:
(一)政府政策性限制;
(二)破產清算;
(三)不可抗力;
(四)其他不可歸責于商標注冊人的正當事由。
通過上述條款可以看出:
1撤三申請的申請人可以是任何人;
2撤三申請的客體為注冊已滿三年的商標;
3撤三答辯提交的內容為注冊商標近三年的使用證據。
4撤三答辯的主體為商標注冊人(使用證據的提供者也可以是商標的被許可人);
當商標被提出撤三申請時,權利人可提供以下證據材料:
1商品實物原物或照片
2生產證據(生產合同,生產過程中與商標有關的照片)
3宣傳證據(廣告、宣傳單等)
4銷售證據(銷售合同,銷售發票,對方打款證明等,需要與商標有關,并且合同中的價格與發票價格、打款證明價格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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