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檢索客觀存在的風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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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該認識到,現在每年的申請量十分巨大,申雖然通過前期查詢檢索等工作,但實際審查中因多方因素影響,商標注冊申請獲國家商標局受理,并非意味該申請就一定能夠獲得注冊成功。因為存在還存在諸多風險因素:
?1、客觀的盲區風險
申請注冊商標的各類申請文件遞交到國家商標局以后,會有2-3個月查不到商標注冊的時間,在這段盲期內的商標信息和動態是誰都無法檢索到的。
所以如果企業在這個時間里申請的商標,與盲期內的在先商標相同或相似,就產生客觀的風險。
?2、沒有注冊的馳名商標檢索不到
我國《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我國對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予以特別保護。申請注冊的商標若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與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局不予注冊并禁止使用。因此當馳名商標未注冊時,無法通過商標局數據庫檢測到,因此會對商標查詢造成一定的障礙。
而且已經在我國注冊的馳名商標直接享受跨類別的保護。比如說一個游戲產業的馳名商標僅在第9類核心類別注冊了,但是因為它是馳名商標,其他的申請人也不可以在其他類別注冊類似或相同的商標。
但是檢索時無從得知哪些商標是屬于馳名商標,所以這也會是一個不可避免的檢索風險。
?3、他人在先權利無法檢索到
我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是指在商標注冊申請人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前,他人已經取得的權利,比如外觀設計專利權、著作權、企業名稱權、人名等。
因為商標權容易與這些權利發生沖突,所以商標法規定申請商標注冊不應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比如說喬丹體育的商標案糾紛等。
?4、他人提出商標異議的風險
有時候,即使申請人的商標注冊申請獲得了商標局的初步審查通過并公告,但在法定的3個月的法定公告期內,任何人(出于商業目的或其他原因)均可以依法提出異議,以阻止申請人商標獲得注冊。如著名的“國酒茅臺”商標申請異議案:
2012年7月,“國酒茅臺”商標通過初審;8月初山西汾酒、河南杜康等多家白酒企業隨即表示反對。特別是早在1952年即被評為國家名酒的汾酒,第一個表示強烈反對并提交異議書。此后五糧液、劍南春、水井坊 等多家名酒企業也聯合上書,反對“國酒茅臺”商標注冊。到“國酒茅臺”商標申請3個月公示期滿,國家商標局一共收到多達95件次異議。
“國酒茅臺”商標顯然也與現行法律規定相悖。一方面“國酒茅臺及圖”中的“國酒”一詞帶有“國內最好的酒”“國家級酒”的評價性含義,若由被異議人永久性地獨占使用,容易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產生負面影響。
因此商標局認定被異議商標的申請注冊違反了商標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規定,并作出“國酒茅臺及圖”商標不予注冊的決定,這也是該商標第九次申請失敗了。雖然“國酒茅臺”的廣告仍在央視等媒體不斷播出,試圖通過此獲得使用在先權利,但該商標想獲得最后注冊成功的前景不容樂觀,茅臺集團的申請策略值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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