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注冊公司應該注意什么(合資公司成立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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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和劉某是多年的好友,二人決定設立公司共同經營,二人商定,王某以其專利技術出資占股40%,劉某以貨幣資金出資占比60%。
在經營的過程中,二人意見不合,導致公司經營受阻,出于無奈,劉某意欲轉讓股權退出公司。
起初劉某與王某溝通,希望王某能夠受讓股權,但是二人對于價格未達成一致意見,而后劉某找到了愿意受讓股權的方某,雙方達成了一致意見。
隨后公司召開股東會作出股東會決議,劉某與方某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并辦理了工商登記變更手續,王某對此結果十分不滿意,于是王某提起了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并且主張其優先購買權受到侵害。
雙方對這一事情進行了曠日持久的拉鋸戰,那么這種情況可以避免嗎?
【律師分析】
在現實社會中,朋友因為經營公司而反目的案例比比皆是。
故而,我們在設立公司之時,不僅應該考慮雙方之間的特殊身份關系,不要因為感情原因抹不開面子,更應當理性的分析進而避免將來可能產生的矛盾。
在上述案例中,劉某想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王某,從法律上來說這對王某是有一定風險的,我國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公司與其他有限公司關于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獨立,這一舉證責任是有不同對待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于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并非混同是有很高的舉證責任和義務的。故而,從法律上律師是不建議成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
關于劉某對外轉讓股權事宜,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應當經過半數股東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否則視為同意,其他股東享有優先購買權。
在股東發生僵持之時,優先購買權很可能成為股東訴訟的導火索,那么如何避免這個問題呢?
律師建議在公司成立之初,無論合作雙方是什么關系均應該理性的、科學的設置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約定優先購買權的行使條件以及行使期限,這對于避免日后糾紛會起到很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