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抗辯何時提出(勞動爭議訴訟時效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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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是催促債權人及時行權(懲罰在權利上睡覺的人),而非剝奪債權人的債權。因此,已過訴訟時效之債,債權本身依然存在,僅是權利效力發生減損,變成自然之債。同時,賦予了債務人永久性的訴訟時效抗辯權,權利人勝訴權利歸于消滅。但是,如果另一方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則視為其自動放棄該權利,法院不得依照職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應當受理支持其訴訟請求。
一、分類:
1.普通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典》第188條第1款的規定,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特殊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典》第594條的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4年。
3.最長訴訟時效。
根據《民法典》第188條第2款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起算:
1.原則。根據《民法典》第188條第2款的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2.例外。
(1)合同之債。
①未約定履行期限。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寬限期屆滿之日;但債務人在債權人第1次主張權利時明確表示不履行的,自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
②約定1個確定履行期限。約定1個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③約定多個履行期限(分期付款)。根據《民法典》第189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同一債務分期履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侵權之債。
①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
②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三、重新計算:訴訟時效中斷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具體情形包括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行為。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4.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下列事項之一,法院應當認定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a.申請仲裁;
b.申請支付令;
c.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d.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e.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f.申請強制執行;
g.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h.在訴訟中主張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