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折舊年限調整(固定資產入賬最新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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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折舊年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固定資產折舊方法
1、年限平均法(也稱直線法)
年折舊率=(1-預計凈殘值率)÷預計使用壽命(年)×100%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年折舊率÷12
2、工作量法
單位工作量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1-預計凈殘值率)/預計總工作量某項固定資產月折舊額=該項固定資產當月工作量×單位工作量折舊額
3、雙倍余額遞減法(加速折舊法)年折舊率=2÷預計使用壽命(年)×100%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凈值×年折舊率÷12
4、年數總合法(加速折舊法)
年折舊率=尚可使用壽命/預計使用壽命的年數總合×100%月折舊額=(固定資產原價-預計凈殘值)×年折舊率÷12
一般企業使用較多的是直線法。企業計提折舊可以個別計提,也可分類計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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