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就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規范了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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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改新“行政措施”的背景和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沒有會計機構或者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為記帳。為規范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于1994年頒布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94]蔡子子24號)。2005年,財政部修訂訂單號27日原》,澄清的條件從事記賬業務,代理的應用程序需求和過程的會計資格,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的代理記賬業務,并代理會計機構的監管要求。經過20年的發展,全國現有代理記賬機構1萬多家,從業人員近10萬人,營業收入近100億元,形成了一支新興的會計服務隊伍。代理記賬行業的發展緩解了一些企業的會計人員短缺的矛盾在一定程度上,標準化的會計基礎工作,提高會計信息質量的中國企業,特別是小型和微型企業,維護經濟和社會穩定和市場經濟秩序。這方面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中國改革的不斷深化和代理記賬行業的發展,特別是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18中共中央,國務院加快了一系列的改革,如行政審批系統和商業系統,要求我們進一步提高代理記賬資格。管理及代理記賬行業監管。2014年8月以來,財政部及相關部門先后在廣東、上海、北京等地開展調查,聽取機構會計機構、小企業及地方財稅、工商等監管部門對原辦法的意見。2015年6月,財政部發布《行政會計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公眾意見。根據反饋,形成《會計管理辦法(修訂稿)》。2015年9月,財政部組織相關專家重點對《行政會計管理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研討。會后,根據專家意見對修改后的草案進行了修改。財政部部長會議審議通過后,出臺了新的“管理辦法”。2016年2月17日,財政部第80號命令正式發布了新的《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