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業務條件及保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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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依法應當設置會計賬簿但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會計人員條件的單位,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時,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委托單位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能夠按《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收集、整理、保管好所有的原始憑證資料。
二、委托單位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能夠正確填制或者依法取得符合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資料。
三、委托單位應當具備會計檔案的交接、管理等相關規定的條件。
四、委托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控制規范體系,依法經營,強化管理,保證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原
始憑證資料的真實、合法、準確、完整。
第九條 依法設立的代理記賬機構,除具備國家規定的基本條件外,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具備與業務需求相適應的、熟悉國家財稅法律法規,具有相應會計專業水平和實務操作能力的從業人員。
二、具有健全的崗責體系、制度體系、績效體系和標準業務流程。
三、具備且有效執行的保密規則、業務規則、質量標準、風險控制、責任追究、應急機制等內控規
范。
四、具有符合國家標準、滿足代理記賬需求和客戶服務需要的會計核算軟件或者信息化系統。
第十條 代理記賬機構利用計算機、網絡通信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會計核算的,其使用的會計信息化系統必須符合《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財會[2013]20號)規定的標準。所使用的會計軟件至少具備以下功能:
一、為會計核算、財務管理直接采集數據;
二、生成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會計資料;
三、對會計資料進行轉換、輸出、分析、利用。
保密規則
第十四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對因履行“代理記賬委托協議書”獲得的或收到的委托單位的商務、財務、技術、產品的信息、用戶資料或其他標明保密的文件或信息的內容保守秘密,未經委托單位書面事
先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不得利用其為本單位或他人謀取利益。
第十五條 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對其工作中知悉的客戶秘密,任何情況下均不得對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與代理記賬業務無關的目的,不得為自己或他人謀取不正當的利益。
第十六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保密制度,建立保密責任體系,明確保密措施。
第十七條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與其從業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書》。《保密協議書》至少包含保密范圍、保密期限、保密責任等基本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