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規模納稅人如何代理記賬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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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小規模納稅人月(季)免征增值稅標準是多少?
答: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問題2:小規模納稅人享受免稅的銷售額是合并計算?還是分別計算?
答:2019年1月1日起,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所有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包括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合并計算銷售額,判斷是否達到免稅標準。納稅人不再分別核算銷售貨物、勞務的銷售額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的銷售額,不再分別適用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政策。
問題3:小規模納稅人銷售不動產能否享受免稅政策?
答:小規模納稅人的合計月(季)銷售額未超過免稅標準的,其包含銷售不動產在內的所有銷售額均可享受免稅政策。小規模納稅人的合計月(季)銷售額超過免稅標準的,其銷售不動產取得的銷售額不能享受免稅政策。但在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免稅標準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可享受免稅政策。
問題4: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如何享受優惠政策?
答: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以差額后的余額為銷售額,確定其是否可享受免稅政策。舉例說明,2019年1月,某建筑業小規模納稅人(按月納稅)取得建筑服務收入20萬元,同時向其他建筑企業支付分包款12萬元,則該小規模納稅人當月扣除分包款后的銷售額為8萬元,未超過10萬元免稅標準,當月可享受免稅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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