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金有什么要求?
正穗財稅一站式企業服務平臺
自從國家開始實行了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后,大部分行業公司在設立的時候都是采用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但是仍然有一些行業不能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就比如股份有限公司,如果是普通股份有限公司那對注冊資金沒什么特別的要求,但是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就不一樣了,這個行業仍需要注冊資本實繳制。
注冊資金就是企業全部財產的貨幣表現,是企業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物質基礎,是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經營范圍和方式的主要依據。注冊資本與企業的實有資產數額是分離的,企業實有資產數額的變化一般不會影響注冊資本的變化;企業注冊資金的數額與實有資產數額允許在一定幅度內波動,當企業的實有資產增加或減少超過注冊資金數額的20%時,企業應按實有資產數額變更注冊資金。通常意義下所謂“注冊資金”指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的股東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全部財產的貨幣表現,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
1、出資總額
新公司法第八十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出資方式
第八十二條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要求是公司的實有資本,也就是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它包括公司發起人繳納的股本和公開募集募得的股本。
股份有限公司設立有兩種方式: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
1、發起設立:
即設立公司時,公司首次發行的股份由發起人全部認足,而不再向社會公眾公開募集。這種設立形式中,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就是公司進行設立登記時的注冊資本總額。
2、募集設立,即公司設立時,發起人不認足公司首次發行的股份總數,只認購其中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公開向社會公眾募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