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搞定商標轉讓和變更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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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轉讓與商標改變的意義不同
商標變更是指商標注冊人對其名義、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指定商品等注冊事項所作出的改變。改變注冊人名義僅僅同一主體稱謂發作改變,廣州商標變更其權力根本沒有發作過搬運。
而商標轉讓則不同,商標轉讓是權力人根據自己的意志,按照一定的程序經過簽定轉讓合同等方式,將自己享有的注冊商標權轉讓給別人。商標轉讓是繼受獲得商標權的形式之一。它是在不同主體之間發作的商標權力搬運,存在法定的權力分界時間,商標受讓人自商標轉讓核準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商標轉讓與商標改變最明顯的區別在于:商標轉讓的權力主體是兩個人;因而企業在服務商標改變仍是服務商標轉讓時,一定要搞清楚是一個主體仍是兩個主體。
二、商標改變與商標轉讓的程序不同
商標改變是由商標注冊人一方提出,當商標局收到申請材料后,受理通知書也是發送給商標注冊人一方。
依據《商標法施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改變商標注冊人名義、地址或許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交改變請求書。改變商標注冊人名義的,還應當提交有關掛號機關出具的改變證明文件。而《商標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則,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定轉讓協議,并共同向商標局提出請求。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產品質量。可見,商標轉讓請求是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兩邊共同提出,商標局宣布的受理告訴也是向轉讓人受讓人兩邊同時宣布。
依據《商標法施行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改變商標注冊人名義或許地址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將其悉數注冊商標同時改變;未同時改變的,由商標局告訴其限期改正;期滿未改正的,視為拋棄改變請求,商標局應當書面告訴請求人。《商標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則,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產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許在類似產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許近似的商標,應當同時轉讓。
因此改變商標名義,需求將商標注冊人名下的所有注冊商標都要同時改變,否則會導致商標名義的混亂;而商標轉讓要求在同一種產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許在類似產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許近似的商標有必要一起轉讓。可見商標轉讓需求同時服務的商標可能是悉數商標,也可能是部分商標,范圍應該是小于等于商標改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