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如何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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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異議是指任何人以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布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布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該給予以注冊的定見。廣州商標異議代理是《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揭露尋求大眾定見的法律程序,其意圖在于公平、揭露進行商標確權工作,提高商標注冊檢查質量。那么如何對初步審定布告的商標提出異議?
一、對初步審定布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現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自布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注冊的決議,并書面告訴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求延伸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能夠延伸六個月
二、商標局做出準予注冊決議的,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布告。異議人不服的,能夠按照商標法規定向商標評定委員會懇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三、商標局做出不予注冊決議,被異議人不服的,能夠自收到告訴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定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議,并書面告訴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求延伸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能夠延伸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定委員會的決議不服的,能夠自收到告訴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述。人民法院應當告訴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四、商標評定委員會在按照前款規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所觸及的在先權力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許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子的成果為根據的,能夠間斷檢查。間斷原因消除后,應當康復檢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