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稅收返還賬務處理(最新個稅手續費返還會計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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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頓子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執行企業會計準則,以下個各假設情形之間無關聯。
情形一:頓子公司2020年代扣代繳個稅53萬元,2021年3月從稅務機關取得按照2%計算返還的手續費1.06萬元。
增值稅方面:
公司取得個稅手續費返還收入,應按照“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稅目計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6%稅率)。
企業所得稅方面:
應將該筆手續費返還收入(不含增值稅)計入公司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
主要參考依據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規定(條文內容詳見文尾“部分參考依據”)。
同時,因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而發生的相關支出,可按照稅法相關規定在稅前計算扣除。
會計核算:
借:銀行存款1.06
貸:其他收益1.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0.06【1.06/(1+6%)*6%】
情形二:頓子公司銷售自產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從稅務機關取得即征即退的增值稅額5萬元。
增值稅方面:不需繳納增值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不屬于免稅和不征稅情形,應將5萬元計入公司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主要理由同上述情形一。
會計核算:
借:銀行存款5
貸:其他收益5(若不是執行企業會計準則,則計入“營業外收入”)
提示:企業所得稅方面,若收到的即征即退增值稅額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5條規定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的情形,則可以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
財稅[2012]27號文第5條規定:
符合條件的軟件企業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00號)規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稅款,由企業專項用于軟件產品研發和擴大再生產并單獨進行核算,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情形三:頓子公司從事蔬菜批發,2021年3月單獨核算的蔬菜銷售額20萬元,免征增值稅。
這種情形下,頓子公司在平時銷售蔬菜時,應開具普通發票,稅率欄顯示“免稅”,稅額欄顯示“***”。
同時,因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不得抵扣蔬菜的進項稅額。
銷售業務的會計核算:
借:銀行存款20
貸:主營業務收入20
企業所得稅方面,直接按照20萬元計入收入總額。
另外,實踐中對于此業務增值稅的會計核算存在爭議,有人主張先做價稅分離,即先確認銷項稅16513.76元(200000/(1+9%)*9%),再通過減免稅額抵消處理。
我個人更傾向于按本文列示的分錄處理。
情形四:頓子公司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10%的優惠政策,2021年3月確認銷項稅額5萬元,進項稅額3萬元,月初留抵稅額為0,且無其他增值稅涉稅事項。
則計算當期可加計抵減金額為0.3萬元(=3萬*10%)。
3月底轉出未交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轉出未交增值稅)2
貸: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2
4月份申報繳納增值稅: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2.0
貸:銀行存款1.7
其他收益0.3
同時,0.3萬元需計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
部分參考依據:
1.《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第一條:
一、財政性資金
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
…
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
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增值稅扣稅憑證認證確認期限等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5號)第七條:
納稅人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與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收入或者數量直接掛鉤的,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納稅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財政補貼收入,不屬于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征收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