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資金印花稅什么時候交(一千萬注冊資金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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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資金印花稅,應按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的萬分之五計算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第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后,其“記載資金的賬簿”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適用稅率為萬分之五。
國稅發(1994)025號文,將其中“記載資金的帳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如果僅變更稅務登記證上的法人代表,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金額總和未變,不涉及繳納印花稅。
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規定,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即除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以外的股權轉讓合同,按照“產權轉移書據”,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
股東改變,就涉及到了股東股權轉讓,應繳納萬分之五的印花稅。
計算公式=(實收資本+資本公積)*0.0005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實收資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公司章程規定或合同、協議約定,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本。企業接受投資者投入的資本,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原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短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等科目,按其在注冊資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額,貸記“實收資本”科目。企業收到投資者出資額超出注冊資本或者股本所占份額的部分應在“資本公積”科目下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