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票管理制度(解讀財務票據管理制度規范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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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17年涉及增值稅發票的開具、使用和管理的規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增值稅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登陸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對新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發票信息進行查驗。
1.2017年3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可自行開具專用發票。
2、2017年年5月1日起,建筑企業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后,以內部授權或者三方協議等方式,授權集團內其他納稅人為發包方提供建筑服務,并由第三方直接與發包方結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繳納增值稅并向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與發包方簽訂建筑合同的建筑企業不繳納增值稅。發包方可憑實際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2.2017年6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建筑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可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3.2017年7月1日起,經納稅人書面要求,稅務機關確認后,納稅人可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
4.2017年7月1日起,銷售方為企業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必須填寫購買人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2018年陸續實施的增值稅發票新規:
納稅人印制且未使用的印有本單位名稱的通用機打卷式發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客運發票除外)可使用至2017年12月31日。納稅人應在2018年1月15日以前,將尚未使用的印有本單位名稱的通用機打卷式發票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繳銷手續。納稅人申請印制印有本單位名稱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9號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45號公告的規定,2018年起陸續實施的增值稅發票管理規定包括以下3點主要內容:
一是推行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時,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
由于納稅人眾多,系統升級需要一個過程,部分納稅人因未進行系統升級導致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票面上未打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未打印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簡稱的增值稅發票可以正常使用,無需重新開具。納稅人應當盡快進行系統升級,對于無法自行升級的納稅人,稅務部門和稅控服務單位將提供幫助。
二、2018年1月1日起,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發票正式啟用,全國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同時開通。
三、從2018年1月1日起調整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發票代碼從10位到12位。稅務機關庫存和納稅人尚未使用的發票代碼為10位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折疊票)可以繼續使用。
四、是擴大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范圍。2018年2月1日起,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工業以及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
五、是將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車價合計”欄次僅注明車輛價款。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收取的其他費用,應當單獨開具增值稅發票。
六、3月1日起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