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和裁定有什么區別(12368案件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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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工作中部門被拆遷人收到過行政裁定,認為不是判決書便沒有引起重視,結果導致一些無法挽回的情況出現,那么今天我們就和大家說一說行政裁定和行政判決的區別。
行政裁定,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或者執行案件的過程中,就程序問題所作出的判定。
行政判決書有第一審程序的行政判決書,第二審程序的行政判決書和再審程序的行政判決書等幾種類型。
第一審程序的行政判決書是指第一審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程序審理終結,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參照行政規章,就案件實體問題作出的書面處理決定。
第二審行政判決書是指第二審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的行政案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終結,就實體問題依法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制作的法律文書。
再審程序的行政判決書,是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對于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發現違反法律、法規的的規定,經依法在身終結,就案件的實體問題作出處理的書面決定。再審行政判決書,由首部、事實、理由、判決結果和結尾組成。
行政裁定和行政判決一樣都是人民法院行使國家行政審判權的體現,具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但二者有許多區別。
行政判決解決的是行政案件的實體問題,而行政裁定解決的是行政案件審理過程或者是案件執行過程中的程序問題;
行政判決一般是在行政案件審理的最后階段作出的,而行政裁定在行政訴訟的任何階段都可能作出。通常一個法院在一個審理程序中只能作出一個判決,而人民法院在一個審理程序可能作出多個裁定;
行政判決依據的是行政實體法和行政程序法,而行政裁定依據的是行政訴訟法;
行政判決是要式行為,必須采用書面形式,而行政裁定則既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
裁定中只有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其他的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判決全部都可以上訴。
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有兩種情況,對一審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駁回起訴裁定和管轄權異議裁定,當事人可以在一審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逾期不提出上訴的,一審人民法院的裁定即發生法律效力。對于除以上三類裁定之外的其他所有裁定,當事人無權提出上訴,一經宣布或者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裁判文書,對當事人之間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裁判,在該裁判依法生效后,該項爭議即告結束,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
以上便是行政裁定和行政判決的區別,針對可上訴的內容建議大家注意時間問題,合法合理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