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紀合同和居間合同的區別(免費的居間協議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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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可以委托一項或全部事物。委托分為有償和無償。有償的委托人應當預付費用,受托人墊付的要償還并付利息。有兩個以上受托人的要承擔連帶責任。
2.委托人和受托人有任意解除委托的權利。因解除造成損失的,無償合同要賠償直接損失,有償的還要賠償可獲得利益。
3.在經過受托人同意后,可以再請第三人處理委托事務,因此造成損失的要賠償。
4.受托人須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才可以轉托。轉托后僅對選任第三人和指示向委托人負責。未經同意,承擔全責。緊急情況除外。
5.在委托人死后,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清算人未到前,終止委托合同會損害利益的,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反過來也一樣。
6.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法律行為稱為間接代理。第三人知道委托人存在的稱為顯性代理,不知道的稱為隱形代理。對于顯名的間接代理而言,其直接約束委托人與第三人。隱名比較復雜,因為不能直接約束第三人與委托人,所以在第三人或委托人不履行義務時,受托人應第一時間向受害方披露對方的存在。若是第三人不履行義務的,受托人可以享有介入權。以此來行使委托人對第三人不履行合同的權利。若是委托人不履行義務的,第三人享有選擇權,可選擇委托人或受托人來承擔責任,一經選擇不得變更。
7.行紀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稱為行紀合同。這是商事合同,一定是有償的,行紀人自己享有處分權和留置權,對貨物有較大的處分權利。但是相應地承擔的責任也大得多。
8.行紀合同與委托合同看起來比較相似,但還是有很多不同。費用方面行紀人是要自己承擔的。貨物毀損的只要未盡注意義務就要負賠償責任。對于貨物行紀人是可以自買自賣的,委托合同一定不可以,否則會照成代理權濫用。雖然說行紀人可以自買自賣,如果行紀人低于委托人指定價格賣出,或高于指定價格買人,未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要補償其差額。但是高于委托人指定價格賣出,或低于指定價格買入,所獲利益要歸還委托人。無論高低價,產生多出的貿易費用,有行紀人自理。
9.中介合同就是中介公司訂立的那種。想象一下,找個中介公司買東西,買不到就算了,買成就給中介費。中介活動的費用由中介人承擔。未促成交易的,可以請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活動必要的費用。如果繞過中介人去交易的,也要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行紀合同比較少見,與委托合同有點相似。我盡可能用最簡潔的話總結給大家了。如有疑惑歡迎留言討論。